來源:教育部 2025-04-01 22:37:16
推進基于學生基礎學籍信息的“學生可信教育數字身份”建設與應用,在不同應用系統間實現學生教育身份信息的可信識別與安全共享,嚴防其他應用系統違規采集學生信息,嚴防學籍數據通過其他應用系統產生泄露。
第二十五條學校應當至少每學期核準一次學生學籍,確保人籍一致、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礎學籍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嚴肅、及時處理檢查中發現的人籍分離、空掛學籍等問題。
第二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學校法人和相關人員責任:一是不為合規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二是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三是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四是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五是不為合規接收學生辦理轉學手續的;六是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七是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八是除上述行為外疏于學籍管理造成嚴重問題的;九是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海外中國學校、在港澳地區舉辦的內地課程學校為學生注冊學籍,由國家學籍系統單列管理學籍信息,學籍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高中階段學校舉辦職普融通類項目的,根據本省(區、市)職普融通教育有關規定開展學籍管理。
第二十九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完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3年8月11日印發的《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教基一〔2013〕7號)同時廢止。
教育部基礎教育司負責人就新修訂的《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問:《辦法》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3年,教育部印發《辦法》,明確規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一人一籍、籍隨人走”,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采用信息化方式建立全國統一、規范的學籍信息系統與管理制度。2014年,教育部建立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學籍系統”)并在全國聯網運行。《辦法》的實施與學籍系統的建立使得學籍管理得到進一步規范,基礎教育整體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得到進一步提高,教育公平也得到進一步促進與保障。隨著學籍管理規范性需求不斷提升以及學籍信息的深入應用,《辦法》部分內容與學籍管理實踐已不相適應。教育強國建設戰略目標的提出、高質量教育體系的建構、國家教育數字化戰略的實施以及教育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推進,也對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學籍管理面臨著諸多挑戰和亟需改進的地方。
問:《辦法》修訂的思路與原則是什么?
答:《辦法》修訂需充分回應新時代基礎教育改革與高質量發展對學籍管理提出的新要求,有效解決學籍管理面臨的一些現實困難和問題,在充分考慮學籍管理可行性基礎上,將當前學籍管理面臨的需求以及需要解決的問題最大程度反映到《辦法》修訂稿中。《辦法》修訂嚴格遵循法制邏輯、現實邏輯與發展邏輯相結合的要求,切實提升《辦法》的科學性、規范性、針對性與有效性。
《辦法》修訂的原則:一是合法性原則。學籍管理需要嚴格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諸如信息收集法、保密法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等。對于學生信息采集、使用等做出的規定均須符合國家的相關法律的規定。二是實用性原則。《辦法》修訂堅持問題導向,解決當前學籍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更好滿足學籍管理需求,降低學籍管理成本,構建良好的學籍管理秩序。同時,確保給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進行學生管理提供切實可靠的政策依循,為教育決策提供可靠的數據基礎。三是連續性原則。《辦法》(2013)對規范學籍管理,保障兒童少年的受教育權發揮了重要作用。很多條款內容對于規范學籍管理仍然具有適用意義與價值,因此在修訂過程中予以了保留,保障學籍管理政策的穩定性與延續性。四是科學性原則。針對各地學籍管理要求不盡相同的現實情況,《辦法》既明確了學籍管理的基本原則,又為地方因地制宜出臺具體實施細則留足空間。同時,充分運用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的技術手段有效提升學籍管理效率,全面提升學籍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問:《辦法》對學籍的定義作出哪些調整?
答:《辦法》明確了學籍、學籍信息、學籍管理、學籍檔案的定義,對學籍信息、學籍管理、學籍檔案做出了類型劃分。如第3條規定學籍是學生在學校就讀的身份標識,凡在依法依規設立學校就讀的學生均需建立學籍;學籍信息包括基礎學籍信息與非基礎學籍信息。第4條規定學籍管理是根據有關規定對學生入學資格、在校學習情況及畢業資格等進行的記錄、核實、處理,包括傳統媒介管理與數字化管理兩種方式。第6條規定學籍檔案內容包括學籍信息及相關材料,形式有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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