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上整理 作者:中考網整合 2024-06-25 11:04:20
	
	  3.考生應在每科開考前 20分鐘(第一場考試語文科目在開考前30分鐘)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入座后將準考證和身份證(或其他合法有效證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讓監考員核驗。
	
	  4.每科開考15分鐘后不得入場。每科考試結束前 30分鐘起,方可交卷離開考場。未交卷者,考試中途不得離開考場。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入考場,也不準在考點附近逗留。
	
	  5.考試時考生要注意答卷、答題卡的擺放位置,以免被其他考生抄襲,造成考試被動違規。
	
	  6.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不準喧嘩。
	
	  7.考試中,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偷看、換卷、冒名頂替、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答題卡,嚴將試卷、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8.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須立即停筆,將試卷、答題卡及草稿紙放在桌面上(答題卡放在最上面)。待監考員將所有試卷、答題卡收齊核準后,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有序地退出考場。嚴禁將答題卡、試卷和草稿帶出考場。
	
	  9.在開考信號發出前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答題的,將按考試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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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這些行為違規
	
	  根據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中學教育考試管理工作規定》(粵教(2002)3號),對參加中考的考生,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1.考生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扣除該科考試成績 30%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的;
	
	  (2)開考信號發出前答題的;
	
	  (3)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扣除該科成績的50%
	
	  (1)不按指定的考點、考場和座位號入座應試的;
	
	  (2)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填寫姓名、準考證號(或考生號)的;
	
	  (3)用規定以外的筆作答的。
	
	  3.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考試成績
	
	  (1)旁窺兩次,被監考員發現并發出警告后仍再犯;
	
	  (2)在考場內吸煙、喧嘩或有其他影響考點秩序的行為,不服從監考員管理或警告,影響他人答卷的;
	
	  (3)接受他人傳遞的任何條子;
	
	  (4)抄襲他人答卷或有意讓他人抄襲;
	
	  (5)互相交換答案、答題卡;
	
	  (6)向他人傳遞條子或答案;
	
	  (7)撕毀試卷、答題卡;
	
	  (8)在試卷、答卷、答題卡上做標記;
	
	  (9)超過開考時間15分鐘進入考場或違反規定時間、擅自離開考場;
	
	  (10)在考試時間內非因特殊原因,未經監考員批準離開考場;
	
	  (11)在評卷中被認定答卷雷同。
	
	  4.考生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
	
	  (1)冒他人名字考試或請他人冒名考試:(2)考試進行時故意把試卷、答案、答題卡帶出考場;
	
	  (3)考試前后盜竊試卷;
	
	  (4)考試前后出售泄密的本次試卷或答案,或以任何形式獲取了泄密的本次試卷、答案;
	
	  (5)偽造證明、證件、檔案取得考試資格;
	
	  (6)考試進行時無理取鬧,破壞公物,擾亂考點秩序,威脅考試管理人員人身安全:(7)在兩科以上有第3點所列行為。
	
	  5.對發生上述第 1-4點所列違紀行為的有關考生的處罰,由區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執行
	
	  考生對考試機構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有申辯和要求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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