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泉州市教育局 作者:泉州市教育局 2021-09-29 14:58:26
周一至周五學習日收費標準:
“午托”、“四點半托”、“晚托”每生每節課收取服務費1.5元。家長和學生根據需求選擇種類繳納,每學期繳納1次(按4.5個月計算)。
周末收費標準:
每個周末提供托管服務1天,分上午、下午各3節課兩個類別,學生及學生家長可根據自身需求選擇“上午、下午”的一個或兩個類別參加托管服務,每生每節課收取服務費3元。
寒暑假收費標準:
暑假提供托管服務2期,每期20天,分上午、下午各3節課兩個類別,學生及學生家長可根據自身需求選擇
以上收費標準試行期1年,如需調整由縣教育局商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給予調整核定,試行期滿如可行則延續實施。
七、經費使用
專賬核支
縣財政增加核撥的每生每年30元課后服務專用經費由教育局統籌,用于學校支付開展校內課后托管服務的水電費用、小額易耗品費用、設施設備建設維修費用等,補助農村小規模學校課后服務經費不足。
向家長收取的服務費用于支付參與課后服務人員勞務費和購買校內課后托管服務校方責任保險。如果有開展午餐、晚餐服務的,午餐、晚餐費用按實際支出由學生家長出資另行結算。各學校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管理規定,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確保資金使用效益。課后服務經費使用應真實準確,要根據工作實際發生的費用予以支付,不得變相用于發放教師福利,并定期公示。
合理取酬
建立完善中小學幼兒園校內課后托管服務合理酬勞機制:
校內課后托管服務原則上初中、小學、幼兒園均按每45名學生配置1名教師(農村小規模學校或余數不足45人按45人計算),學校適當安排行政值班人員和后勤人員。
學校按照省人社廳、財政廳、教育廳《關于中小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有關問題的通知》(閩人發〔2009〕69號)的規定,在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對完成規定教學和管理任務后額外承擔學生課后服務工作的教職工發放勞務費。把用于教師課后服務補助的經費額度,作為增量并設立相應項目,不作為次年正常核定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
勞務費標準。按以下標準進行補貼:周一至周五學習日每節課不超過50元,周末及寒暑假每節課不超過80元。
學校應對每期或每學期每位參與實施校內課后托管服務教師及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組織進行考評,考評結果達到合格以上方可按標準發放勞務費,不合格者由學校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核減發放,以保證課后服務工作長期有序有效開展。
以上標準為最高限額,各校可在此限額內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每個類別的標準。同時,計算勞務費時應根據實際發生情況累計核定。
各學校應將校內課后托管服務實施方案(含考評細則)、參與課后服務人員考評結果和勞務費發放具體情況報縣教育局備案,并作為向縣會計核算中心報賬的附件。
八、資金監管
1.所有向家長收取的服務性費用,按照“公開透明、規范管理和專款專用”原則,一律繳入縣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并實行全縣統籌支付及核算。縣會計核算中心根據各學校開展校內課后托管服務活動情況進行審核報支。
2.縣財政局、教育局、審計局應加強對經費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對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挪用的依照相關財務規定處理。
九、工作要求
強化組織領導
建立教育、財政、人社、民政、衛健、公安、文體旅、消防、工信商、發改、交通、市場監管、總工會、團縣委、婦聯等單位組成的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各類資源,加強安全保障,努力形成校內課后托管服務工作合力。
加強宣傳引導
宣傳、教育部門和各鄉鎮、村居(社區)要通過主流媒體、單位網站、微信公眾號、社區宣傳欄等加強社會宣傳,正面引導,積極爭取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關心支持。
建立監管機制
各鄉鎮政府、縣直各相關單位應加強校內課后托管服務工作監管,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開展校內課后托管服務的學校開展監督檢查,切實保障服務質量和學生安全。
強化引導督促
縣教育局要積極引導鼓勵督促學校及教師參與校內課后托管服務,要將學校實施校內課后托管服務情況作為推薦參評文明校園、平安校園的重要依據,將教師參與校內課后托管服務表現作為評優評先的重要參考。
十、其它事項
1.各學校要結合辦學特色、學生學習和成長需求,充分調動教師積極性和創造性,積極開發設置多種課后服務項目,切實增強課后服務的吸引力和有效性。
2.有條件的學校在托管服務中,要充分利用當地紅色教育基地、博物館、文化館、科技館、青少年活動中心等社會教育資源;要積極吸納大學生志愿者、離退休教師、社會熱心人士、家長等參與校內課后托管服務。
3.所有參與校內課后托管服務的教師,均應統籌參與值日及后勤工作。在此基礎上,根據不同情況給予學校包干安排行政值日及后勤工作人員勞務費補助:參加人數在60人以下的不予安排行政值日及后勤工作人員勞務費補助,學校在安排任課教師時應統籌考慮行政值日及后勤工作。參加人數在60-500人者,行政值日及后勤工作人員按1-2人次標準給予安排勞務費,參加人數在500-1200人者按2-3人次標準給予安排勞務費,參加人數在1200人以上者,按3-4人次標準給予安排勞務費,具體由學校根據本校實際予以安排相關人員。
4.本方案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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