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考網整合 2009-08-27 00:05:32
近幾年,家教服務中的合同糾紛頻頻發生,許多望子成龍的家長為了提高孩子的學習成績,滿世界找家教老師上門輔導,一些家長因提高孩子學習成績心切而忽視對家教合同,尤其是其中的格式條款認真審查,致使出現勞民傷財,為訴所累的結果。
有這樣一個教育服務合同糾紛案件:2005年初,李某與某家教輔導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簽訂了《家教服務協議》,約定:由中心為李某的女兒小雯進行課外輔導;家教輔導的目標為“小雯在2005年中考中成績可以達到市重點高中錄取分數線”。同時約定:如協議到期時,未能達到中心承諾的目標,中心有權對小雯進行測試,測試題目范圍不超出中心提供的配套強化訓練、定期測驗以及該中心家教輔導老師留給小雯的預習、測試、復習的內容及國家制定的相應的教學大綱。在測試前,中心將測試的內容和范圍與李某協商確認。如果李某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簽字確認測試范圍和內容,中心將不再安排測試,并不予任何退款。對于參加各門測試的結果,如果各科的平均成績在91分到100分之間則100%退款,86分到90分之間退款75%,在81分到85分之間退款50%,在0分到80分之間不退款。該協議條款全部為打印文字。
隨后,李某按約定向中心交納了家教服務費人民幣1.3萬元。從2005年2月到2005年6月期間,中心對小雯進行了家教輔導。2005年7月初中考成績公布,小雯的成績沒有達到家教服務協議約定的服務目標。之后,李某向中心提出退還家教服務費,中心要求對小雯進行測試,小雯參加了由中心組織的測試,結果測試結果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退款條件,中心沒有向李某退還家教服務費。李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家教服務協議中關于退款條件及退款方法條款,屬于中心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故該條款應屬于格式條款。其內容有悖于民事活動所應遵守的公平原則。既然中心做出了承諾。現小雯的考試成績并沒有達到中心承諾的結果,中心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退還家教服務費,故對李某要求中心退還家教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為何法院支持李某的訴訟請求?
首先,據了解,雙方簽訂的《家教服務協議》關于退款的條款是打印形成,而且顯然是在李某簽訂合同之前就打印完畢的,在整個協議中找不到任何內容能說明該有關退費的條款可以被改變,而且也沒有證據證實在簽訂協議時中心告知簽約方可以修改該約定。故可以確定該條為中心單方事先擬定,能夠重復使用,因此,依據合同法第39條的相關規定,該條款屬于格式條款。
其次,根據該條款,小雯在接受完中心的輔導后,未取得合同中所約定的成績情況下,并不能直接要求中心承擔相應責任,而是要在參加完其組織的考試后,才能確定中心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以及承擔責任的比例。該條款實際上是在合同的主要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增加了簽約人要求中心承擔相應責任的難度,很大程度上排除了簽約人請求退賠的權利,而且在協議條款中中心既是輔導義務的履行者,又是退款測試的組織者和測試結果的評判者,這種做法確實有悖于民事活動所應遵守的公平原則。故法院認定中心單方設定的退款條款無效。
因此,簽約時一定要認真審查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或就格式條款簽訂補充內容,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歡迎使用手機、平板等移動設備訪問中考網,2025中考一路陪伴同行!>>點擊查看